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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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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21项)

附件1:

社旗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许可

共4项

1

 

民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设立许可

2

 

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报名、面试、认定

3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

4

 

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行政处罚

共7项

1

 

违规办幼儿园

2

 

民办机构违规办学

3

 

非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4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5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

 

中招考试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

7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强制

共0项

行政征收

共4项

1

 

高招报名、考务费

2

 

中招体育考试报名费

3

 

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考务费

4

 

中招报名、考务费

行政给付

共1项

1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行政检查

共1项

1

 

督政、督学、督教

行政确认

共3项

1

 

中小学学历证验证

2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聘用

3

 

优秀教师评选

其他职权

共1项

1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合计

共21项

 

 

 

 


附件2:

社旗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前置

条件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1

民办教育审批

(1)

民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

1、房屋安全鉴定中心;2、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局;3、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办报告、举办者详情、资金来源、数额及证明、任职资格证。

筹设30日,正式设立90日

筹设20日,正式设立60日

 

办学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文件

 

2

教师资格认定

(1)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面试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并实行)第8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合格学历公民

人事科

 

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普通话证原件及复印件,体格检查证,思想品德鉴定及证明

 

 

 

 

 

 

 

 

序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前置

条件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3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

(1)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2010年3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26号施行)第47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限期归还,按照城乡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时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社会

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1、体育运动管理中心;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1)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1月17日印发)第4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社会

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申请书,申请者的身份证明,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文字和声像材料,反映效果的科研数据,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20日

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违规办幼儿园

基础教育科、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2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2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2

民办机构违规办学

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61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3

非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基础教育科、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4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人事科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在上述条款外,[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第18条述: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5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安全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0号)第33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62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6

中招考试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

基础教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79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7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监察室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4年元月14日印发)第3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4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理、化、生实验操作考务费

每生12元(三科)

仪器装备站

《关于调整我省中招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966号)第一条:“我省中招报名费每生10元,考务费由现行的每生每科3元调整为每生每科4元(理、化、生实验操作三科)。”

2

中招体育考试考务费

每生10元

体育卫生艺术科

《关于印发〈2015年南阳市初中升学体育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阳市教育局教体卫艺[2015]24号)第九项:“考试的收费标准:体育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豫教财字[1998]9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位考生应缴纳10元考务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标准收费。”

3

中招报名、考务费

报名费每生10元,考务费每生28元(七科)

基础教育科

《关于调整我省中招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966号)第一条:“我省中招报名费每生10元,考务费由现行的每生每科3元调整为每生每科4元(七学科)。”

4

高招报名、考务费

每生99元

招生考试办公室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4]38号)第七项:“报名收费……即报名费每生1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2元,电子信息采集费每生12元(共6科)。除上述费用外,其中报考艺术类的考生,每个艺术专业类别的专业省统考考务费100元;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专业体育术科考试费50元。”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教育厅〈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92号)第“二、操作办法:(一)免除学杂费: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省、省辖市补助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并在学期开学前向各学校预拨部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预算直接核定下达到各学校,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二)免费提供教科书:(1)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资助学生人数。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县级财政部门首先将本级财政应安排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将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性发给受助学生,由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督政、督学、督教

督导室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4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第11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筹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22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第23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中小学学历验证

基础教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21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聘用

人事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26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3

优秀教师评选

人事科

每年度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由县教体局制定“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包含内容:“一、评选范围与表彰名额;二、评选条件:由各单位严格按评选条件等额筛查确定上报人选;三、推荐程序、办法和要求:1、采取自下而上和逐级审查、考核、申报的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2、坚持条件过硬、事迹突出、群众公认;3、严格推荐程序,确保评选质量。后经县教体局监察室、群工站、计生办等诸人审查,名单确定后交局班子研究通过,结果报县委、政府认定表彰。

表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基础教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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