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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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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

 

(共29项)

附件1:

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承办部门

行政许可

共4项

 

1

 

劳务派遣许可

社旗县职业介绍所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社旗县职业介绍所

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劳力股

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劳力股

行政处罚

共1项

 

1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

社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行政强制

共1项

 

1

 

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行政征收

共1项

 

1

 

社会保险费征收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行政给付

共3项

 

1

 

县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给付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2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社旗县医疗保险中心

3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社旗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行政检查

共2项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2

 

社会保险稽核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行政确认

共0项

 

其他职权

共17项

 

1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劳力股

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调配股

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的备案

调配股

4

 

县直(企业、自收自支和差共事业单位工人)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

福利股

5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6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7

 

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社旗县人才交流中心

8

 

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社旗县医疗保险中心

9

 

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办理

社旗县医疗保险中心

10

 

与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社旗县医疗保险中心

11

 

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

社旗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1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备案

科干股

13

 

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

科干股

1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资格审查

科干股

1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科干股

16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资格审查、评审与认定工作

科干股

17

 

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审批

社旗县人才交流中心

 

 

 


附件2:

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职权
名称

责任
处室

实施依据

收费情况

数量限制

初审

前置条件

备注

1

劳务派遣许可

社旗县职业介绍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社旗县职业介绍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八十六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八十八项:“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经过批准,可以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六条:“省直单位及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在本省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省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劳力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劳力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
处罚

社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征收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县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待遇计算、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计算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 号)。

 

2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社旗县医疗保险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第2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社旗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旗县劳动保障
监察局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

社会保险稽核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劳力股

        《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技师合格证书》,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核发。《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办法,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规定。企业内部的《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但企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调配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2)省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63号)第三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培训、录(聘)用等事宜。

 

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的备案

调配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第一条:“严格政策,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招聘范围、条件、程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用等方面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备案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尚未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3月份前出台。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分类细化要求,完善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到2012年,要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全覆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4

县直(企业、自收自支和差共事业单位工人)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

福利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八十二项:“项目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七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负责办理。县(市、区)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前须报经省辖市审查同意。”

 

 

 

福利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八十二项:“项目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八条“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省辖市办理。”

 

5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

社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条:“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6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社旗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国发【2015】2号文
    人社部发【2015】28号文 
    豫人社养老【2011】24号

 

7

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社旗县人才交流中心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事厅、公安厅<关于高校毕业生通过中国东北毕业生人才市场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46号):“为了给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委培、定向生除外)及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毕业生提供及时、快捷、便利的就业服务,使其通过东北毕业生人才市场办理就业手续,决定在东北毕业生人才市场设服务窗口,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中国东北毕业生人才市场根据高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接收高校毕业生呈报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及毕业生档案和有效证件,为其出具就业介绍信和落户通知书……。”

 

8

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社旗县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3号)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在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上注明所患疾病,加盖印章。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9

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办理

社旗县医疗保险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号)“四、待遇审核……(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10

与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社旗县医疗保险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1

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

社旗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1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备案

科干股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等级控制和定期审核制度。……各省辖市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须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组织申报推荐等工作。

 

1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资格审查

科干股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1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科干股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16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资格审查、评审与认定工作

科干股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科干股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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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审批

社旗县人才交流中心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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