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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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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民政局权力清单

 

(共52项)

附件1:

社旗县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

共4项

 

1

 

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审批

 

2

 

社会团体登记

 

3

 

民办非企业登记

 

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处罚

共6项

 

1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处罚

 

2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罚

 

3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处罚

 

4

 

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处罚

 

5

 

对养老机构违规的处罚

 

6

 

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处罚

 

行政强制

共4项

 

1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2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备注

3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4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14项

 

1

 

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2

 

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3

 

抚恤补助金发放

 

4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5

 

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6

 

60周岁农村籍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金发放

 

7

 

烈士褒扬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8

 

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人员伤亡抚恤金发放

 

9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10

 

部分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女子)优待金发放

 

11

 

对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安置

 

12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13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14

 

五保金给付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检查

共3项

 

1

 

救灾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

 

2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行政确认

共7项

 

1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2

 

居住地公民收养女子登记

 

3

 

老年优待证核发

 

4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

 

5

 

医疗救助对象审批

 

6

 

临时救助对象审批 

 

7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其它职权 

共14项

 

1

 

建设经营性公墓(塔陵园)审核转报

 

2

 

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转报

 

3

 

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转报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备注

5

 

符合政府安排工件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6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8

 

新申办福利企业认定

 

9

 

县、市辖区乡镇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10

 

街道办事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11

 

大型建筑物及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

 

12

 

自然地理褓的命名、更名

 

13

 

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

 

14

 

门牌号码的编制发放

 

合计

52项

 

 

 

 

 

 

 

 

 

 

 

 

 

 

 


附件2:

社旗县民政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审批

殡改办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2

社会团体登记

申请筹备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成立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变更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成立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变更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

社会事务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变更

社会事务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注销

社会事务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违反行
政区域界线管理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区划地名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区划地名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区划地名股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2

违反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处罚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消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

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改办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改办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改办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对养老机构违规的处罚

 

社会事务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26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第36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处罚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的处罚

优抚退伍安置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 凭证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3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助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救灾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3

抚恤补助金发放

 

优抚退伍安置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4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城乡低保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5

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社会事务股

《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
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6

60周岁农村籍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金发放

 

优抚退伍安置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7

烈士褒扬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优抚退伍安置股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8

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人员伤亡抚恤金发放

 

优抚退伍安置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

 

9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优抚退伍安置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10

部分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优待金发放

 

优抚退伍安置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11

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安置

 

救助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12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社会事务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益,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三条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身份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13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城乡低保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4

五保金给付

 

城乡低保中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

救灾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社会事务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2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社会事务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

老年优待证核发

 

老龄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向县老龄委办公室递交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其复印件和小一寸单人照片;                                     2.审核证件,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老年优待证。

 

4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

 

城乡低保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

医疗救助对象审批

 

城乡低保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6

临时救助对象审批

 

城乡低保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7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城乡低保中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建设经营性公墓(塔陵园)审核转报

社会事务股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批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2

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转报

区划地名科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3

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转报

优抚退伍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优抚退伍安置股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申请,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并报省民政厅业务部门备案”。

 

5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优抚退伍安置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6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民间组织管理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间组织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8

新申办福利企业认定

募捐办

    《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是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

 

9

县、市辖区乡镇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区划地名股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10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区划地名股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11

大型建筑物及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

区划地名股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12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区划地名股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三)省辖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3

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

区划地名股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14

门牌号码的编制发放

区划地名股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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