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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房产管理局权力清单
(共46项)
附件1:
社旗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项 |
1 |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二 | 行政处罚 | 共39项 |
1 |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2 |
|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3 |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4 |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5 |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6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7 |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8 |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9 |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10 |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11 |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12 |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13 |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14 |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15 |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层处罚 |
16 |
|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17 |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18 |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19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20 |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21 |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22 |
|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23 |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24 |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25 |
|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 |
26 |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27 |
|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28 |
|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
29 |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30 |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31 |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32 |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33 |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34 |
|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35 |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36 |
| 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 |
37 |
|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38 |
|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39 |
| 企业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三 | 行政强制 | 共 项 |
1 |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 项 |
1 |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 项 |
1 |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3项 |
1 |
| 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2 |
| 商品房预告登记 |
3 |
| 其他登记 |
七 | 行政确认 | 共 项 |
八 | 其他职权 | 共12项 |
1 |
| 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2 |
| 物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投诉处理。 |
3 |
| 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 |
4 |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管理工作。 |
5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6 |
|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的归依、管理和使用工作。 |
7 |
| 装修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
8 |
|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
9 |
| 装修装饰二级资质初审。 |
10 |
|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
11 |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12 |
|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 合计 | 共46项 |
附件2:
社旗县房产管理局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 前置 条件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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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有效期:长期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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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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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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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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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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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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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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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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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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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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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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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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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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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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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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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社旗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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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社旗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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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社旗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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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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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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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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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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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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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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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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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6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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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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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9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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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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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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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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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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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社旗县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 | 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违规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心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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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社旗县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 | 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心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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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社旗县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 | 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中心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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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社旗县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 | 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中心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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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原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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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企业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 | 原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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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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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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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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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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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商品房初始登记 | 社旗县房地产 市场管理所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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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转移登记 | 社旗县房地 产市场管理所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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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变更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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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注销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灭失的;放弃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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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屋一般抵押权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中心; | 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4、《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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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五十条,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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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五十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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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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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地役权转移登记 | 社旗县房地产 市场管理所;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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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屋地役权变更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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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屋地役权注销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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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社旗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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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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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 社旗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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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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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房屋更正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申请更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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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屋异议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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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房屋撤销登记 | 社旗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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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月31日由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四的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社旗县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7月20日社旗县人民政府宛政[2005]76号)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修建能满足小区使用的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标准为:(一)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的,应为总建筑面积的3-4‰;(二)总建筑面积5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之间的,应为总建筑面积3-3.5‰;(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为总建筑面积的2-2.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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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物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投诉中心理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办公室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九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中心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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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办公室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第八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5日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0〕87号)第三条第(六)款物业管理办公室:“…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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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管理工作。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 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 |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建住房〔2000〕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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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 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到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的要求,部分房管事权下放、委托三区管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被列入其中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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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 社旗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 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第三款“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关于成立社旗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批复》(宛编【2008】40号)“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负责维修资金的运作筹划、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好增值部分的管理及分配工作;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对施工预算进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组织对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及工程决算核准工作;指导监督落实物业维修资金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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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装修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 社旗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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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 社旗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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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装修装饰二级资质初审 | 社旗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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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 社旗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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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社旗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权属和登记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序号110,项目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实施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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