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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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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26项)

附件1:

社旗县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

共0项

 

行政处罚

共 16 项

 

1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2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3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4

 

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5

 

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6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行政处罚

 

7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8

 

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9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

 

10

 

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11

 

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12

 

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13

 

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行政处罚

 

14

 

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15

 

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16

 

违反《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共0项

 

行政征收

共1项

 

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行政给付

共0项

 

行政检查

          共 1项

 

1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

 

行政确认

共0项

 

其他职权

共 8项

 

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2

 

河南省沐浴业企业备案登记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5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6

 

县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备案)的审核转报

 

7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8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合计

共26项

 


附件2:

社旗县商务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违反《酒类流通

管理办法》的

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

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3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4

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

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支大队

《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5号令)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5

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支队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1号令)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6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8

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0

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试行)》的

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

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13

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

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5

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6

违反《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社旗县商务

稽查大队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漏报、拒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处违反规定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号《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

联合申报

外贸外经外资

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号)第一条: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第八条:联合年报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保留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年报数据成果,依托企业年报数据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监管,并从多方面对当年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表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备案登记证明

商贸市场管理科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

河南省沐浴业企业

备案登记

商贸市场管理科

河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卫生厅、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商商贸〔2013〕164号)第四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沐浴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省辖市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设立的沐浴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沐浴企业的日常监管。” 

 

3

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

外贸外经外资

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商贸市场管理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5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社旗县商务稽查大队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6

县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核转报

外贸外经外资

管理科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7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外贸外经外资

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8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外贸外经外资

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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