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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盐业管理局权力清单
(共28项)
附件1:
社旗县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项 |
1 |
| 食盐零售许可 |
二 | 行政处罚 | 共23项 |
1 |
| 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企业的处罚 |
2 |
| 在食盐中擅自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 |
3 |
| 利用盐土、硝土盐卤水加工制盐的处罚 |
4 |
| 将非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液制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在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5 |
| 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 盐市场的处罚 |
6 |
|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7 |
| 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盐产品的处罚 |
8 |
|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批发业务的处罚 |
9 |
| 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10 |
|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11 |
| 盐业批发机构不按规定购进盐产品和经营盐的批发业务的处罚 |
12 |
| 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
13 |
| 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卖盐产品的处罚 |
14 |
|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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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16 |
|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17 |
| 擅自开发盐资源、擅自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
18 |
| 擅自变更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 |
19 |
| 烧碱、纯碱工业用盐合同不备案,其他工业盐违反统一管理规定,改变盐的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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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擅自出售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的处罚 |
21 |
| 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印制、购销、使用包装物及标识,工业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 |
22 |
| 将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23 |
|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买卖准运证的处罚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三 | 行政强制 | 共2项 |
1 |
| 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 |
2 |
| 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六 | 行政检查 | 共1项 |
1 |
| 对盐产品和涉嫌运输工具的检查 |
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八 | 其他职权 | 共1项 |
1 |
| 对取得盐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检举、协助办理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 |
| 合计 | 共28项 |
附件2:
社旗县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食盐零售许可 | 无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 法人 自然人 | 社旗县盐业管理局 | 无 | 《食盐零售许可证》 有效期六年 | 20日 | 7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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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企业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51号令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第51号令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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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食盐中擅自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51号令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第51号令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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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用盐土、硝土盐卤水加工制盐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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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非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液制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在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51号令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51号令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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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 盐市场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51号令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51号令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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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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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盐产品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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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批发业务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现金价值3倍以下罚款。”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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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 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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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点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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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盐业批发机构不按规定购进盐产品和经营盐的批发业务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 ” 盐业批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盐产品,并在规定的供应区域内按照盐种用途经营盐的批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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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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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卖盐产品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运盐产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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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第163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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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第163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下以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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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第163号令颁布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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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开发盐资源、擅自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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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擅自变更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国家分配调入本省的食盐和省内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盐,统一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调拨。各级盐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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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烧碱、纯碱工业用盐合同不备案,其他工业盐违反统一管理规定,改变盐的用途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 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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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擅自出售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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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印制、购销、使用包装物及标识,工业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盐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和使用。 在本省销售的工业用盐,有包装物的,其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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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将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 (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 (三)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 (四)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五)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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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买卖准运证的处罚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准运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和买卖准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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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行政强制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1 | 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 |
2 | 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盐产品和涉嫌运输工具的检查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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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取得盐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检举、协助办理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 | 社旗县 盐业管理局 |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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