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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周先生与林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准备明年结婚。去年年中,两个人在双方家庭资助下付了10万元首付,贷款购得社旗一套28万元的三居室。由于周先生名下没有房产,而林小姐已在社旗拥有一套房子,二套房可能遭遇首付提高和贷款利率大增的问题,为省下一笔费用,双方协商房产证上只周先生的名字,而林小姐及其家庭出资的5万元已私下以借条方式体现。购房后,两个人共同负担贷款,目前此房产已增值到35万元。现两人由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刘万雪律师法律分析】
   (一)此房产是周先生与林小姐婚期购买的,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从当时的情况看,此房产是婚前基于双方均认可的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二)按揭购房款属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偿共同的债务,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的问答第六条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