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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看看这里,你还敢超载么?作为车辆所有人,你还敢任性把车借用、租用么

  • *^o^*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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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9/29 9:21:42
  • 来自:河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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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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