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提质建设,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经县***研究,决定对社旗县城西北片区东至建设路,西至G234,南至恒山路,北至商南高速(具体以规划部门确定范围为准)区域实施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拟定本方案。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庄乡人民***提出,并附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等相关房屋权属证明资料。
联系人:张嘉鸣
联系电话:67868010
邮箱:tangzhuangbgs@163.com
附件:
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推进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开发是县委、县***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布局,实施该片区城市更新提质建设,有利于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
(六)《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七)《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九)国家和省、市、县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二、征收范围
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东至建设路,西至G234,南至恒山路,北至商南高速,具体以规划部门确定范围为准。本征收项目区域范围较大,分期实施,具体每一期启动时间以县***的通知为准。
三、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房屋征收人:社旗县人民***
房屋征收部门:社旗县自然资源局、社旗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社旗县唐庄乡人民***
四、签约期限及实施步骤
本次房屋征收,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进行宣传动员,测量认定。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房屋搬迁拆除。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完成搬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房屋拆除。
五、征收补偿对象及标准
(一)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被征收人房屋和附属物给予补偿
1.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认定面积每户不超过167平方米。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合法准建手续的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不超过235平方米。
3.未办理上述证件的,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房屋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三级出具认定意见,报县审核认定。房屋一二层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土地面积在167平方米之内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据实认定,但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235平方米,超出部分按附属物予以补偿。
4.对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予以认定,一户多宅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两层以下面积按重置成本给予补助,三层及以上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征收决定发布后,征收区域内一切建设均为突击抢建行为,予以强制拆除。
5.自建民房超出合法性认定的土地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经三级认定后,可按综合区片地价给予奖励。
6.公共出路不作为个人权益进行补偿。
7.经认定后,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建筑一律
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其他情况:(1)对房屋权属证书有错误的需有证据证明存在错误;(2)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量的、征收实施单位认为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明显不符的,产权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3)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手续为准。
2.房屋权属证件登记的事项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事项不符的,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准。
3.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以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核定认可的结果为准。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一)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奖励补助;
3.地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社政办〔2022〕12号文标准执行;
4.装饰装修及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电表、水表、
太阳能、空调、供热、供气等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及选房顺序
(1)产权调换房屋现房位于黄山花苑,期房位于赊店镇四号地安置区域。
(2)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挑选楼层、面积及户型。
2.安置办法
(1)被征收人安置面积的确定: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其依法审批、登记或被认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黄山花苑现房安置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优惠价3100元/m2补交款项;赊店镇四号地期房安置的优惠价按市场价的80%确定。安置房安置超出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交款项。
(3)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其合法建筑面积的,合法建筑面积多出其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七、依法评估
(一)公布评估机构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以及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按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选定评估机构。1.公示三家以上具有房地产价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基本情况;2.指定时间、地点协商或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3.协商不成或无法投票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随机选定。4.公示选定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办法
集体土地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
房屋的评估价值结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八、房屋征收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对空置宅基地或经认定为合法有效之外的房屋,不享受该搬迁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选择现房安置的,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6个月。对空置宅基地,不享受过渡费。
(三)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
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并具有纳税凭证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补偿。
九、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户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在征收工作期间内,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给予不同的搬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是: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经征迁指挥部验收后,每宅给予3万元奖励。
第11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经征迁指挥部验收后,每宅给予2万元奖励。
第21日至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经征迁指挥部验收后,每宅给予1万元奖励。
十、房屋征收补偿流程
(一)调查登记。房屋征收人员入户开展调查登记,明确房屋产权相关人、位置四邻、房屋权属、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抵押出租、遗赠继承、纠纷过户等情况,填写《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被征收人对测量结果和登记情况有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征收人员进行重新复核测量确定。《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作为房屋土地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权属认定。测量认定组依据《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及被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批件和有关手续,对征收区域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情况进行合规性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后,出具《被征收房屋认定表》,作为房屋测算依据。
(三)房屋评估、测算。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和《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及《被征收房屋认定表》,对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及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测算。
(四)补偿核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据被征收人提交的各项证件手续资料、《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被征收房屋认定表》、安置政策、奖励政策和补助政策,核算出补偿总金额。
(五)签订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核算单》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兑现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核算单》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偿和补助资金。
(七)组织搬迁。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钥匙完成搬迁,结清并提交水、电、有线电视、天然气、固定电话、房租等各项费用凭证。
(八)选房顺序。按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安置房项目选房。
(九)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拆除。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统一实施房屋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十一、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争议问题。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出租、查封、继承、遗赠、未办过户登记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理,30天内消除各种影响房屋征收因素,确保被征收房屋处于无权属负担状态。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经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征收(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依法予以补偿。
(二)法律责任问题。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等行为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事宜
(一)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由社旗县唐庄乡征迁指挥部负责,县直有关部门配合,社旗县唐庄乡人民***具体实施。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房屋补偿的价值中包含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及房屋的市场价值,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为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按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的2%作为协调工作经费,1%作为不可预见费的标准拨付。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五)本方案仅限于社旗县城西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的房屋征收,并由社旗县自然资源局、社旗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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