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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征求意见!事关是否戴头盔及罚款……

  • 运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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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4202
  • 回复:0
  • 发表于:2023/2/18 20:16:19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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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人大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草案共设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等九条规定。

关于征求《河南省驾乘电动
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
(草案)》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现将《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909683

电子邮箱:hnrdfgsc@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邮编450003

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具体内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条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宣传引导、行业示范、动态评估等措施,做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规范文明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快递、物流、外卖等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规范佩戴。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本规定自2023年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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