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款,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査验等义务
首先,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前面已经说了怎么做,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本条,还要注意这个“等”字。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不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逐款查验、记录、保存外,还要履行与查验相类似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义务;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维护清洗校验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执行停止经营、通知、召回的义务。
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规定,都视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可免责。(但这些制度相对履行进货查验还要容易,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和记录)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项的举证义务归于食品经营者。
即经营者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如果不能拿出相关证据,则不能免责。
同时另一方面,若消费者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则同样不能免予处罚。
(三)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
(四)其他
(一)免予处罚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二)免予处罚的情形: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免责: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
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
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三)此处“免”掉的是行政处罚的责任,并非免除民事责任。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