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主要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住院(含生育)、大病保险待遇。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已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60%,中医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70%,未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55%,中医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70%;
2、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和二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40%,中医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60%;
3、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类医疗机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30%,中医门诊医药费基金支付50%;
4、三级协议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中医门诊医药费基金支付50%。
1、慢性病门诊25个病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统筹基金支付70%;
2、一级公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和二级公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
3、三级公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
4、慢性病门诊每增加一个病种在支付限额较高的病种基础上增加1000元费用限额,年度最高费用限额增加总额不超过5000元。
5、特殊病门诊17个病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报销90%。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公平普惠原则,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1、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8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为90%;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的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7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为80%;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市中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支付比例60%。
4、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50%。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无封顶线。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稳定户、“三类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起付线减半(为5000元),报销比例比普通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