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死二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被判支付交强险及商业险共计100余万元。
2021年9月4日,在新野县某交叉路口处,被告人陈某持B2证驾驶重型低平板半挂货车与被害人宋某甲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碾轧,造成被害人宋某甲当场死亡、宋某乙及宋某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二被害人均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9天,分别花费医疗费87060.99元、86037.66元。
经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乙脾脏切除术后达到八级伤残,宋某丙手功能损害达到八级伤残,左肱骨近端骨折达到十级伤残,右手大面积皮瓣移植术后达到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20万元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被告人陈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98000元,剩余1290543.31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70%,为903380.32元,共计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1380.32元,扣除陈某已垫支的55000元,为1046380.32元。
之后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