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向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两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做出行政处罚。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综执(宛)城罚先告字﹝2022﹞第3-9号
单位名称: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915667L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对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长江路与伏牛路交叉口建设的金昌国际公寓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长江路与伏牛路交叉口建设金昌国际公寓项目,该项目列入问题楼盘整治序列,现场核查: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按南阳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第八次案件审理会会议纪要第4项,对不提供工程造价的项目,竣工交房入住的高层建筑工程造价按1400元/平方米执行。扣除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已处罚面积35096平方米,对剩余未处罚面积2035.4平方米,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处6%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零玖佰柒拾叁元陆角(¥17097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虎
行政机关电话:0377-63557168
行政机关地址:宛城区校场路规划局商住楼2楼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5日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综执(宛)城罚先告字﹝2022﹞第3-10号
单位名称: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1756806D
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对你单位在明山路以西建设的天海金苑项目1#、2#楼,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海金苑项目1#楼框剪结构,地上33层,地下1层,基底尺寸62.25×36.90米,原审批面积34863.71平方米,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测建筑面积35592.01平方米,超建728.3平方米;2#楼框剪结构,地上33层,地下1层,基底尺寸61.95×20.90米,原审批面积33299.40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33531.71平方米,超建232.31平方米,1#2#楼总面积超建960.61平方米。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2.对明山路以西建设的天海金苑1#、2#楼项目,按南阳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第八次案件审理会会议纪要第4项,对不提供工程造价的项目,竣工交房入住的高层建筑工程造价按1400元/平方米执行。根据测绘结果1#楼实测面积35592.01平方米,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处建设工程总造价6%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玖仟柒佰贰拾捌元捌角肆分(¥2989728.84元)。2#楼根据测绘结果实测面积33531.71平方米,扣除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已处罚2#楼的32312平方米,对剩余未处罚的1219.71平方米,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处建设工程总造价6%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肆佰伍拾伍元陆角肆分(¥102455.64元)。天海金苑1#楼、2#楼项目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佰零玖万贰仟壹佰捌拾肆元肆角捌分(¥3092184.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虎
行政机关电话:0377-63557168
行政机关地址:宛城区校场路规划局商住楼2楼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