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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两女子结伴去野外双双溺亡水塘!家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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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8/8 11:18:01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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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私自来我家水塘玩,淹死了反倒要我赔钱?

河南信阳,两女子结伴去野外写生,路过一水塘时发生意外,双双在水塘溺亡。女子家属将水塘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各赔偿50000元。近日当地法院作出了判决。(案例来源:华商连线)
案发当天,19岁女生姚某和同班同学,18岁的高某赴野外写生,途中路过一处水塘。因为天气炎热,高某就去水塘洗手洗脚消暑,过程中发现水塘中有一个渔网,高某便试图将渔网拉出来。
因为渔网缠得比较紧,高某一用力,脚下站立不稳,掉入了水塘中。谁知水中有一大团渔网,高某掉进去后被渔网缠绕无法脱身,越挣扎沉得越深。见到高某坠入水中,姚某先是大声呼救,但因为距离居民区较远,无人前来施救。

心急如焚的姚某决定自己上前,其试图将高某拉出来,可没想到不仅没把高某拉出来,自己也掉进了水塘中。很快,两人双双溺亡。

事发后,姚某家人和高某家人向水塘主人提出了索赔,但被水塘所有人拒绝了。随后,他们将水塘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每家人5万元。理由是出事的水塘水深、坡度太大,水里布满暗网,可池塘四周却无任何警示标志,也无任何救生设施,这是导致两位女生溺亡的原因之一。


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水塘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其在两位女生溺亡事件上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1173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水塘所有人有过错,其就要承担责任,但如果两位女生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就可以减轻水塘所有人的责任。如果水塘所有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1、水塘所有人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自己的水塘主要用于灌溉、防洪,不是经营场所和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没有将水塘开设成任何游泳场所,两位女生未经允许私自进入水塘,自己未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形成任何服务合同,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两位女生作为已满18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明知下水嬉闹存在极大的危险的情况下却贸然下水,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状态之中,并最终导致溺水事故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第三,案涉水塘边竖有“禁止游泳”警示牌,自己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2、法院审理认为,水塘所有者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经查证,该水塘完全由所有人支配和使用,而非和其他村民共用,水塘所有人显然因该处水塘获益,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所有人在享有单独使用该水塘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义务。

第二,虽然水塘所有人称其在水塘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即使设置了警示标志,也应当放置救生竿等简易救生设备,因未放置救生设施,水塘所有人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义务尚未充分尽到。

综上,水塘所有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女生高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悲剧的发生应承担较大责任;救人者姚某看见同伴落水积极施救的精神值得敬佩,但其在自身不熟悉水性的情况下,冒险下水救人,对造成自身溺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水塘所有人赔偿高某和姚某家人各2万元。

3、案发后,姚某父母打算为女儿申报见义勇为,那么女生姚某救人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呢?

首先,为什么要申请见义勇为?从精神层面来说,见义勇为是对英勇救助他人的行为的褒扬,是告慰死者的一种方式。

从物质层面来说,根据案发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初步估了一下,这笔钱不少,助对于丧女的父母来说也算是一种安慰。

其次,该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姚某为救人而死,似乎符合认定标准,但根据以往类似案例,姚某救人的行为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建议用为

《条例》第3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注意其中的关键词“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举个例子,我妈和我媳妇同时掉水里了,我下水救了她们两个,我这算见义勇为么?不算,因为救助她们是我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本案中,姚某和高某结伴而行,该种情况下,高某出现意外,姚某自然负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因此其救助高某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属于见义勇为。

最后提醒大家,暑假到了,天越来越热,牢记远离危险水域,正所谓欺山莫欺水。


来源:今日头条 夏天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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