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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多人被判刑!南阳一地公布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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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6/7 14: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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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三年办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情况,公布了5起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方某携带电鱼设备在淅川县九重镇杨湾水域电打鱼,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某返回后被公安民警查获。于2020年4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方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刑事处罚,再次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本案中电鱼是一种毁灭性、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电击之处,大鱼小鱼无一幸免,侥幸存活的鱼也大多丧失繁殖能力,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捕捞行为的零容忍,对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起到警钟作用,有效遏制非法捕捞,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王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知悉淅川县水泥厂收购麻骨石,便与他人一同承包了淅川县上集镇简营村三组林地,申报将该处桔子园改造为蜜香杏基地的土地平整项目。被告人王某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于2019年5月开始在淅川县上集镇简营村三组山上挖山毁林,开采麻虎石予以出售,实际获利13000余元。2019年9月20日,淅川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告人王某作出罚款12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向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站缴纳了5000元的罚款。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在淅川县上集镇简营村三组山林开挖毁林现场的地类为林业用地(疏林地和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国家重点公益林),毁坏林地面积为7521㎡(11.28亩),林地的原有植被及地表土层毁坏程度达到100%。王某毁坏林地所需要恢复植被费用共计人民币116364元,其中疏林地51084元,乔木林地65280元,鉴定费用1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并取得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开采矿产,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追缴。3、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占用农用地植被恢复费用损失人民币116364元、鉴定费用1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不可再生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规划或计划,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作其它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采石、采砂活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则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还责令其缴纳生态修复金,这表明了人民法院震慑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积极维护社会公益,用法治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信心和决心 。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确保干线工程和沿线绿化工程顺利实施。


案例三:
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申请执行段某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段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淅湿保罚书字(2019)第(19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淅湿保罚书字(2019)第(19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段某缴纳罚款10000元本金及滞纳金。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淅湿保罚书字(2019)第(19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淅湿保罚书字(2019)第(19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组织实施。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确保干线工程和沿线绿化工程顺利实施。


案例四:
王某盗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淅川县鑫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淅川县厚坡镇与农户合作种植树木,农户负责提供土地及劳务,淅川县鑫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其中淅川县厚坡镇付营村张某与淅川县鑫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在淅川县厚坡镇付营村付营组刁河边张某的承包地里种植杨树。2018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未征得树木权利人淅川县鑫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张某等人的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将淅川县鑫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合作种植的13棵杨树及他人的1棵杨树予以采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采伐的14棵杨树立木蓄积为6.008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与淅川县鑫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自愿代被告人王某赔偿淅川县鑫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取得淅川县鑫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谅解。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同属于同一村的村民,明知其砍伐的树木权属为张某与鑫洋公司共有,被告人王某既未征得张某同意,也未征得鑫洋公司及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便擅自将该树木予以砍伐,其盗伐林木的目的非常明显。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对林木的权利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国家通过行政许可对树木砍伐的种类和规模进行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私自滥伐、盗伐,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涵养水源地林木,保护好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传达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零容忍、高威慑态度,同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守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案例五:
刘某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约被告人侯某一同捕猎野兔,被告人侯某到被告人刘某家中后,二人将被告人刘某电瓶、逆变器、电网、铁棍等工具搬到被告人侯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二人一同到淅川县香花镇黑鱼沟村徐岭组地边使用电瓶、逆变器、电网、铁棍等工具布置二百米左右的电网捕猎野兔。次日早上二人前去收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侯某逃脱,二被告人捕猎野兔使用的电瓶、逆变器、电网、铁棍等工具被公安机关扣押。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侯某到淅川县公安局马蹬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侯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侯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1、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被告人侯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是生态平衡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部分群众对法律的意识淡薄,非法捕杀野兔、野鸡、野猪等野生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案的处理对广大群众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对于教育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繁衍生息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永续、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抵制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来源/淅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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