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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7大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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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5/18 14: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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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5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保护中小投资者7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全市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治理念、裁判规则和司法尺度,讲述每一个典型案例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彰显了为我市现代化省副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决心和信心。


案例一:“原始股”认购陷阱

来,咱们一起认购“原始股”,在公司上市后成为股东,从此乐享人生。遇到这事,还得慎之又慎!这不,新野人小伟所在的公司拟挂牌上市,公司特设某管理咨询中心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管理、代为转让员工所持股份。小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认购了1万股的股权,并缴纳认购款两万元。不料想公司新三板挂牌失败后,小伟索要认购款未果,无奈上诉法院。


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因自身原因挂牌失败,致使小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返还小伟两万元股金认购款。


以案说法:该案的发生提醒投资者在认购“原始股”时,要有风险意识,应在协议中对公司上市失败股东认购款如何退还进行约定,避免陷入“原始股”认购陷阱,降低投资风险。本案判决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投资更安全,让投资者更安心。


案例二:股东“监守自盗”的后果

身为公司股东,又担任着法人和总经理职务,本应运筹帷幄,壮大公司,惠及自己。可是,大磊却“监守自盗”,未按规定将相关经营款项和销售货款上交公司。事情败露后,他被解除职务,在与公司清算后,他只支付了40万元,剩余110万元拒绝支付。


案件清晰明了,大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遂判决大磊支付110万元。


以案说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对公司忠实、勤勉,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行为准则。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所有或公司享有支配权的资金挪为己用,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严重危害公司发展。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对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例三:非法注销公司,债务逃不了

还未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全体债权人,某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的俩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这事让小峰遇到了,拿着两万元债权的他一纸诉状寻求司法帮助。某公司俩股东共同偿还小峰两万元。


以案说法:公司清算注销时,清算义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以及清算程序,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清算义务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案例四:股东资格能不能继承

丈夫去世后,妻子和孩子打算继承其生前所拥有的某公司股东资格,但却遭到某公司的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此案中该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限制。遂法院判决妻子和孩子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以案说法:在公司章程就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法律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优先考虑并承认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规定。但若章程未有规定,则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该股东资格。


案例五:合伙生意,谨防变成局外人

经过一番筹划,4人合伙成立公司计划做石材销售业务,但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召开股东大会,也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导致业务无法开展。3名持股比例较少、不能正常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先后起诉大股东,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并返还投资款,未果后便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已经丧失,经营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法院作出解散该公司的判决。


以案说法: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时,应当注重调解,尽可能通过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从而维系公司的存续。但是,“僵尸”公司的存在,内耗非常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在穷尽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股东分歧时,应及时准许解散公司,避免“僵尸”公司继续存续给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六:股东想看账簿,公司竟不提供

对于作为某公司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监事的大海来讲,这是一件很郁闷的事。按理说,他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但一直到他向公司邮寄了律师函申请查阅时,他还是无法如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大海的查阅申请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遂作出判决,该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大海查阅。


以案说法:股东知情权不是纸面上的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出资者,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产使用情况。本案判决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什么?股东身份差点黄了

对于小强而言,幸亏保留有转账记录等证据,否则,他也许就被当成未出资的人丧失股东身份了。


小强是某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他先后两次如数实缴出资款。但该公司却认为其并未缴纳第二次的出资,遂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公司的企业年度报告显示,小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其虽提出年度报告中存在错误之处,但不足以否定该年度报告对股东出资情况的证明力,同时,小强进一步提供了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该公司在出资期限届满后的几年时间里,一直未对小强的出资或者股东资格提出异议,现提起诉讼亦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其主张小强未出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对小强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纳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股东凭出资证明书,可以向公司请求将自己的姓名记入股东名册,享有股东权利。虽未取得出资证明书,但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投资人缴纳了出资,也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本案判决提示投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向公司获取出资证明书,并及时办理股权登记,避免发生类似风险。


(以上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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