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吓人!李某被撞成十级伤残!

  • 灬一抹丶苍白
楼主回复
  • 阅读:900
  • 回复:0
  • 发表于:2022/5/16 15:35:02
  • 来自:河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旗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被帮工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五星法庭审理了一起较为复杂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被告分别为“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帮工人在路上撞伤了他人,那么被帮工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法官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事件还原

2020年4月23日,被告张某甲让被告张某乙帮忙将其所有的水管拉至自家门前。2020年4月23日17时10分许,在新野县某村路口处,被告张某乙驾驶其所有的三轮电动车驮载张某甲及6根下水胶管,与行走的步行人李某相遇后,李某摔倒致使头部等处受伤。张某乙随后陪同李某家属将李某送往卫生院检查治疗,后又转至新野县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张某乙一直陪护并支付医疗费,至2020年5月28日张某乙共计自愿支付李某医疗费100640元。

后因张某乙不再向李某支付医疗费用。李某的丈夫遂于2020年5月30日报案。新野县公安***大队根据调查材料分析,因双方对于李某摔倒受伤,是否因张某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及其所载水管直接碰撞所致,存在明显争议;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案,现场重要证据(下水胶管)已经丧失。因此该起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事故发生后,原告共计住院治疗73天。2020年10月19日,经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约为12000元,支出鉴定费1300元。因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新野法院五星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虽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及时报案,但根据新野县公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所描述的事实及经过,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该院认定被告张某乙付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中,张某甲让张某乙帮其拉水管,张某甲未向张某乙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应认定被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乙在为被告张某甲从事帮工活动中因其过失致使原告李某摔伤,被告张某甲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原告李某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张某甲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为宜,被告张某乙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与被告张某甲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新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乙、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42861.28元。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