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被告张某甲让被告张某乙帮忙将其所有的水管拉至自家门前。2020年4月23日17时10分许,在新野县某村路口处,被告张某乙驾驶其所有的三轮电动车驮载张某甲及6根下水胶管,与行走的步行人李某相遇后,李某摔倒致使头部等处受伤。张某乙随后陪同李某家属将李某送往卫生院检查治疗,后又转至新野县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张某乙一直陪护并支付医疗费,至2020年5月28日张某乙共计自愿支付李某医疗费100640元。
后因张某乙不再向李某支付医疗费用。李某的丈夫遂于2020年5月30日报案。新野县公安***大队根据调查材料分析,因双方对于李某摔倒受伤,是否因张某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及其所载水管直接碰撞所致,存在明显争议;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案,现场重要证据(下水胶管)已经丧失。因此该起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事故发生后,原告共计住院治疗73天。2020年10月19日,经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约为12000元,支出鉴定费1300元。因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新野法院五星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虽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及时报案,但根据新野县公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所描述的事实及经过,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该院认定被告张某乙付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