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买了38 包卤肉料包,货刚到就投诉料包里含有中药材,并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经调查,该人多次实施此行为,以此牟利。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杨某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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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 月17 日,男子杨某花费1122 元在网上购买38包用于卤肉的料包,刚收到货即以料包中添加了中药材广木香为由,向重庆某销售企业索要价款十倍赔偿。该销售企业拒绝后,杨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某销售企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但案涉料包为食用农产品,适用的法律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无价款十倍赔偿规定。审理中,销售企业自愿收回商品并退款,系真实意愿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因此,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返还料包,销售企业退还货款,驳回了杨某要求该销售企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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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沈飞调查发现,去年11 月17 日当天,杨某在同一购物网站某母婴店购买固体饮料19盒,并以该产品的网页宣传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为由,起诉山东某公司索要价款十倍赔偿。2022年2月,杨某以篡改生产日期为由起诉云南省某茶叶销售商索要价款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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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料包在生产过程中仅对香料作物和中药材进行了分拣、粉碎、包装等,没有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国家并未明文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广木香。
杨某所购料包的数量远超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求,且短时间内起诉多个商家,可见其诉讼有牟利之目的。杨某的行为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且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煮肉、煲汤等烹饪过程中加入少量中药材,是我国的传统饮食习惯,对于一些中药材是否可以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既未明文允许,也未明文禁止,但民间使用多年且没有发现不良效果,所以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应以国家没有明文允许添加为由对此情况一概否定。对于确实没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不能因为存在个别不规范之处就判令经营者进行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