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下午,姚某某(男,31岁)酒后闯入无棣县棣丰街道一核酸检测点,且全程未佩戴口罩,现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后,姚某不听劝阻仍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纠缠,严重影响了现场采集核酸样本的秩序。3月23日,姚某某被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拒不执行***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或者违反***发布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对纳入全员核酸检测和应检尽检的重点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核酸采样点工作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检测机构财产的。无棣警方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无棣县公安局
2022年3月23日
相关法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对扰乱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3月23日,开发区公安连续查处4起涉疫违法行为。
2022年3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滨州市滨城区沙河办事处村民盖某某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自本土疫情重点县往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盖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23日下午,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里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惠民县魏集镇辖区村民于某某为满足自己通行,无视疫情防控规定,在滨城区里则街道与惠民县魏集镇交界处,破坏***在紧急状态下因疫情防控设置的路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于某某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在滨州市人民医院西院区方舱医院工地,王某某、左某某因纠纷问题,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破坏方舱医院房间门窗的方式施加压力,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查明,在滨州市滨城区南外环与海十八路通行管控检查点,刘某某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主动报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来源:平安无棣、开发区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