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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315典型案例(八)|电商销售不达标护肤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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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3/21 15:07:48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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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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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社旗县精心挑选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曝光,以警示更多经营者,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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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商销售不达标护肤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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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1日,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显示咱们县一位电商经营的修护霜产品检出五种糖皮质激素,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的规定,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4月开始经营案涉品牌修护霜,其供货方是兰考县一家化妆品店,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以代发货的方式经营,零售价格是139元每盒,代理价是88元每盒。在经营期间,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使用该产品后引起身体不适的投诉。

处理结果

通过调查取证结合实际情况,社旗县市场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744.82元;处一倍罚款:15744.82元;罚没合计31489.64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还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其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材料;在经营期间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使用该产品后引起身体不适的投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主客观情节。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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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15即将来临之际,由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黄红伟,给大家讲一讲本次案例的发生及处理,以及遇到此类事件该如何进行维权。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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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化妆品是消费者尤其是女性消费者重要的日化用品,有害成分超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对使用者来说,不但不会美容养颜,甚至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皮肤伤害。现在美容护肤产品种类繁多,鱼目混杂,作为消费者,很难准确的辨识区分产品质量是否达标,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不言自明。当下电商兴起,电商平台销售、直播带货如火如荼,鉴于网络销售的覆盖面较大、买卖方式的隐蔽性,监管查处也有不小的实施障碍。但我们必须要明白的是,电商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管手段也随着电商兴起随之提升,不负责任的一味追逐利润,也一定会受到得不偿失的处罚。同时我也想提醒消费者,购买化妆品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不要过分相信经营者夸大性广告,学会辨识能力,违反正常生理变化的化妆产品一定要谨慎选择,或者选择不去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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