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我县一位消费者因装修新房在社旗县XX装饰材料商行购买4桶油漆,使用中发现油漆为假冒商品,双方起诉到人民法院,但因举证问题,历经两次诉讼都不能解决, 无奈之下消费者向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供涉案油漆的厂家鉴定等相关证据。
接举报后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商行反调查意识较强,不配合调查,且拒不承认销售油漆给举报者的事实,执法人员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调查取证。
通过对装修承包商的调查,依法调取与该案相关的法院庭审证据材料,通过大量的证据采集证实了商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在大量详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商行经营者不得不承认了知假售假的事实并就其侵权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经对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 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