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6日,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眼睛店从事的眼镜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眼镜店未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从事配镜、验光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眼镜店未配备透光率、镜片厚度计量检测设备,从事配镜、验光经营活动,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眼睛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信息,并依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于2021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视为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裁量意见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