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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315典型案例(四)|销售不合格化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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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3/17 11:12:39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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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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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社旗县精心挑选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曝光,以警示更多经营者,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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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销售不合格化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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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农业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命脉,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对我国来说至关重要,如果农业搞不好,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造成及大的影响,尽管这样,有人居然销售不合格化肥,有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看看是对他怎么处罚的:

   2020年9月22日,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社旗县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抽检的“洋丰”牌复合肥料,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社旗县市场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单位经营的“洋丰”牌复合肥料,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单位经营的本批次“洋丰”牌复合肥料,是2020年9月初,从新洋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进价2400元/吨,售价是2600元/吨,共购进5吨,货值金额13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现已售完。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事实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且经当事单位签名或盖章予以认可。

当事单位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经研究,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14000元;罚没款合计:15000元。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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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15即将来临之际,由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郭森全,给大家讲一讲本次案例的发生及处理,以及遇到此类事件该如何进行维权。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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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实告诉我们,作为一个合法的经营者,我们应当依法的、诚实的、合法的经营,决不可为了谋取非法暴利,采用非法手段经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要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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