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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网友热议,南阳夫妻俩因猎杀野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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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29 10:33:58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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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南阳淅川县一对夫妇,因自家农田被毁而猎杀野猪被判刑的案件引发网民的热议。


案件详情


11月24日,南阳丹江仓房老码头,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猪案。法与情并存中,吴某夫妇因法律意识淡薄,生态保护认识不到位,在维护自家庄稼收成的同时也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记者自庭审现场获悉,公诉机关淅川县检察院起诉书和刑附民公益诉讼起诉书显示,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胡某夫妇在该县仓房镇清泉村某山地连续十几天使用绝缘木签、电丝网将地围起来,使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狩猎野猪,捕获野猪八头以上。7月28日,淅川县公安局仓房派出所民警在吴某夫妇家中搜出整猪一头,猪腿25个、猪头2个、猪蹄4个,共重224公斤。
经淅川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认定,上述野生动物为野猪。经查,淅川县全境全年为禁猎区,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吴某夫妇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生态环境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把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的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经庭审程序,淅川法院巡回法庭依法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对扣押被告人非法狩猎的设备予以没收。
四、对扣押被告人吴某、胡某非法狩猎获取的野猪肉没收销毁。
五、被告吴某、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交付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并且负连带责任。

六、责令被告人吴某、胡某出具悔过书。

网友评论
看法不一


目前针对该案件,网友们看法不一,部分网友觉得虽然猎杀野猪不对,但是农民也遭到了损失,这方面的损失由谁来补偿呢。




也有网友给出了应对相应问题的正确做法




但是有网友认为,有些农户可能并不知道有国家赔偿这个渠道,可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普及。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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