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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某些“知识”也是犯法的!近期,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依法判决,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以高薪、赚钱为由组织其表弟邹某某等人偷越国境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并传授邹某某等人以“恋爱”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具体的电信诈骗方法,因此类诈骗方法耗时较长,邹某某等人在短时间内偷渡回国。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高某某、邹某某等人犯罪行为致使相关被害人受骗,但在当前“电信诈骗”类案件日益高发的恶劣情形下,高某某“授人以渔”,传授邹某某等人具体的“电信诈骗”犯罪方法、经验,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从重从严打击。
此案系该院首例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从重从严打击“电诈”类犯罪的决心。
法条链接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不论采取保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来源:鄱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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