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为拆迁分房!两位老人“假结婚”?

  • κiζs呆呆尐糖
楼主回复
  • 阅读:676
  • 回复:0
  • 发表于:2021/11/11 11:05:11
  • 来自:河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旗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有人为了购房资格“假离婚”
有人为了拆迁分房“假结婚”
但是,法官告诉你
法律意义上
没有所谓的“真”“假”婚姻


近日,湖州中院对一起涉及“假结婚”的二审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刘叔叔(离异,66岁)与陈阿姨(丧偶,67岁)两人相约在2019年3月8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为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特别约定了陈阿姨已经涉及的房屋拆迁征用问题:刘叔叔将因结婚而“多”获得50平方房屋补偿,如日后双方因故离婚,此房屋补偿归陈阿姨所有,陈阿姨补偿刘叔叔5万元


在签了该婚前协议后,两人前往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成了法律上的合法夫妻。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刘叔叔、陈阿姨及其各自家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多次发生争执,二人也闹起了“离婚”。刘叔叔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诈骗“假结婚”,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于是,刘叔叔又来到法院,以双方系“假结婚”为由诉请确认所签婚前协议无效。



刘叔叔认为

2019年,陈阿姨提议两人“假结婚”,把户口迁到陈阿姨所在的村,这样,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并签下了陈阿姨为“假结婚”准备的《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两人结婚动机不纯,具有非法目的性,希望法院判决双方所签的《夫妻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陈阿姨则认为

双方是经认真考虑后自愿结婚,且婚后也共同生活过,已形成家庭成员关系,不是为了拆迁补偿才结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婚前协议效力的前提是婚姻是否属实,本案中,原告以双方系“假结婚”为由主张所签夫妻婚前财产协议无效,然而,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的结婚,换言之,依法登记就是“真”结婚


另外,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刘叔叔以双方“假结婚”为由,主张所签婚前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刘叔叔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状况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例外是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婚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法律往往难以完全查清当事人是否共同居住及感情基础、夫妻生活状况,故以登记为准,才能维护婚姻的严肃、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换言之,结婚动机不影响结婚效力。当事人以“假结婚”为由来否定婚前财产协议效力,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来源:民一庭、吴兴法院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