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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叔叔(离异,66岁)与陈阿姨(丧偶,67岁)两人相约在2019年3月8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为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特别约定了陈阿姨已经涉及的房屋拆迁征用问题:刘叔叔将因结婚而“多”获得50平方房屋补偿,如日后双方因故离婚,此房屋补偿归陈阿姨所有,陈阿姨补偿刘叔叔5万元。
刘叔叔认为
2019年,陈阿姨提议两人“假结婚”,把户口迁到陈阿姨所在的村,这样,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并签下了陈阿姨为“假结婚”准备的《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两人结婚动机不纯,具有非法目的性,希望法院判决双方所签的《夫妻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陈阿姨则认为
双方是经认真考虑后自愿结婚,且婚后也共同生活过,已形成家庭成员关系,不是为了拆迁补偿才结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婚前协议效力的前提是婚姻是否属实,本案中,原告以双方系“假结婚”为由主张所签夫妻婚前财产协议无效,然而,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的结婚,换言之,依法登记就是“真”结婚。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状况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例外是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婚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法律往往难以完全查清当事人是否共同居住及感情基础、夫妻生活状况,故以登记为准,才能维护婚姻的严肃、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换言之,结婚动机不影响结婚效力。当事人以“假结婚”为由来否定婚前财产协议效力,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来源:民一庭、吴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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