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吕某某等人互相纠集在一起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在南阳市以及社旗县形成恶名,2010 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将杨某某砍成重伤,姚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此姚某某——南阳市黑社会大哥的恶名得到发展和扩大。
2013 年 ,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等人为获取私利,与他人合伙出资成立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分工明确,有专门的放贷人员、财务人员、催收人员。在索要债务困难的情况下,被告人姚某某长期纠集董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某长期纠集余某某等人,对借贷人以及合伙人多次实施拉横幅、堵门、威胁、殴打、辱骂等***方式进行讨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为首,邹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多次以***威胁或“软***”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姚某某、王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自 2013 年至 2016 年期间,在南阳市地区范围内以放高利贷为业, 多次实施***讨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 2 起、催收非法债务罪 2起、非法拘禁 1 起、敲诈勒索 1 起,严重扰乱了南阳市以及周边地区的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