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法院认为原告齐汇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的形状、颜色、图案的组成元素及整体布局与原告双汇公司涉案产品基本相同,容易造成与双汇公司知名商品“双汇王中王火腿肠”的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为:被告齐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双汇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2月20日上午8点,漯河中院执行局、法警队与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干警组成执行团队,奔赴160多公里外的新密市,开展强制执行行动。
此次执行案件是侵犯商标品牌民事纠纷案件。此前,双汇公司认为郑某公司生产的火腿肠外包装仿冒双汇火腿肠外包装,存在误导消费者,侵犯双汇公司商标权的违法行为,连续形成四起起诉侵权案件。漯河中院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一审判决郑某公司赔偿双汇公司120万元,并停止侵权。郑某公司不服上诉,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当天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转移了法院查封的部分资产,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执行局干警和公安干警现场查明事实,告知其严重后果。2月26日,郑某公司法人代表来到漯河中院执行局,当面承认不主动不配合执行工作的错误,并向双汇公司表示歉意,取得谅解。
参考:网络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