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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明天全国执行,首违不罚!

  • 文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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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7/15 14:05:49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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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记者注意到,本次法律修改亮点颇多,特别是第三十三条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如何增加“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及规范免罚清单和免罚执法流程?比如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违停、冲红灯、压线、不按规定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该如何确定“首违”?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了针对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的集体采访。集体采访中,针对红星新闻记者提出的上述问题,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介绍,“首违不罚”是从执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吸纳了实践成果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近年来,地方***有关部门探索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清单制度,如浙江等地通过制定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清单(初次违法多数是其要件之一),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首违不罚”做出了细化规定。



集体采访现场


如何确定“首违不罚”?

必须符合三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徐志群表示,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徐志群举例说,如2020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因此,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如何确定“首违不罚”可操作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初次违法免罚清单


那么,如何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作作性?


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清单要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二是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否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等范围,都是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行政处罚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四是要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违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这项规定,总结辽宁、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徐志群指出,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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