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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社旗邻县某4A景区因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被罚20万元!

  • -我在地狱仰望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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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9 11:33:46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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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某4A景区因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被判罚20万元

2020年11月5日,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筑旅游设施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明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李某明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方城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单位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经方城县***的批准的四A级国家景区。为弥补损失,上诉人已经在毁坏的公益林土地上重新栽种了树木,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且受疫情影响,上诉人现经营困难,原判判处罚金过高,应给予从轻处罚。


经南阳中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某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筑旅游设施,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关于上诉人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已考虑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认罪认罚的情节,同时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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