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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全省严查!社旗人注意了!事关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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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1 14:42:51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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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河南人注意!
即日起严查!

统一行动!

警方正在

严查!!严抓!!严罚!!

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赶紧都来看看吧!!



即日起,河南严查这些行为





公安部26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针对元宵节前后返程人员出行集中的特点,公安交管部门将组织开展“1+3”全国夜查统一行动。



记者从省公安厅***总队、高速***总队获悉,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即日起连续三天,将集中查处7至9座小客车超员载客等重点违法行为。


据预测分析,春运后期,务工人员陆续返城,中小学、幼儿园陆续开学,工程建设相继开工,客运、货运、危运等大型运输车辆逐渐增多,加上元宵节来临,城市游园活动、农村民俗活动较多,河南省将迎来又一波客流、交通流高峰。


省公安厅***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多重因素叠加,酒驾、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或将增多。全省于2月27日至3月1日集中查处7至9座小客车超员载客、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春运返程重点线路、集中用工企业所在地区进出城主要道路、机场和火车站周边路段为重点,增设执勤站点,加强巡逻检查,严查严处拼车包车超员载客等违法行为。



饮酒驾车将被严厉重罚


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除此以外,

还有这些大事即将发生

一起来看,哪些与你相关?



延迟退休要来了!人社部正会同相关

部门制定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这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有利于我国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也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从国际上来看,延迟退休年龄是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普遍做法。近几十年来,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提高了退休年龄,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退休年龄普遍都在65岁以上。


游钧介绍,目前人社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在方案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将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共识,要取得最大的公约数,确保方案科学可行、平稳实施。



人社部:将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

尽早出台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我国当前养老保险体系三个层次中,作为第一个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健全,职工养老保险加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平台,目前已覆盖近十亿人。作为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并且在逐步完善,目前已经覆盖5800多万人。作为第三层次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还没有出台。第三层次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目前还是短板。


游钧表示,近年来,我们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框架下系统谋划、整体设计第三层次制度模式。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总结国内一些试点经验,目前已经形成了初步思路。“总的考虑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出。下一步,我们将抓紧推动,尽早出台,尽早实施,满足多样化需求,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游钧说。



国务院重要提醒:教师平均工资

低于公务员将问责当地




2020年,经各方共同努力,全国所有县(市、区)均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以下简称“不低于”)的目标。


但据反映,目前一些地方在考虑给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没考虑义务教育教师。为防止问题反弹,特提醒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不低于”目标的实现,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公务员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地落实。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将继续关注各地“不低于”落实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将实行挂牌督导,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监管全面升级

百万亿支付市场将迎重塑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与重塑。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


业内分析认为,此办法的颁布对我国支付行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

可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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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相亲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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