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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近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
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
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次答复还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依据人民***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实务性极强,值得仔细研读。
邵志清代表: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 9 日
-END-
需要进乡镇群的
回复:乡镇名字
如:唐庄
?编辑:在线宝宝 ?审核:王冈 ?来源:南阳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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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李雪冰律师 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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