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本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本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不享受***缴费补贴,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