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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唐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通知

  • 空城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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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8/3 14:42:22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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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唐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8日

唐河县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宛人社〔2020〕1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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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紧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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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三)谁征地,谁保障。由实施征地的相关单位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不再筹资缴费。

(四)同地同价。本县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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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审核,按照属地原则,由征地所在乡镇(街道)负总责,经村(居)委会组织认定,登记审核,并出具书面说明,加盖村(社区)印章,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乡镇***审核并反馈公示后,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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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本县范围内每次征地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
(二)每征一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公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筹集和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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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本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本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不享受***缴费补贴,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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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所有征地项目在征地报批前,应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二)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县自然资源局应将征地批准情况函告县人社局,由人社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局应及时对申请资金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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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意见实施前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照原政策规定和标准进行保障。

(二)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符合当地当时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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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各乡镇(街道)是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工作责任和程序。征地获批准后,各征地主体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村(社区)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各乡镇(街道)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县自然资源局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县人民***审定批准后,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县人社会局函告自然资源局,并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自然资源局的告知函,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业务流程,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行网上经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唐河县人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劳局等部门制订的唐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办〔2010〕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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