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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疯狂!社旗马某某酒后泼洒汽油点燃自家房子,判刑三年!!!

  • 紅塵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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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7/20 15:32:43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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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放火烧自家房子就不犯法了吗?”7月14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巡回审判的一起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生活不如意,酒后将汽油泼洒在自家客厅内并点燃,后将剩余汽油随意泼洒在正在救火的该村村支书李某身上,因李某及时闪躲,未被引燃。接着被告人马某某将堆放在后院的柴草点燃,被村民扑灭后,又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罐打开准备点燃时被人制止。

另被告人马某某在村委监视居住期间,擅自回家要钱未果而殴打其妻子李某,并用剪刀扎李某腿部和腹部。

社旗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将开庭地点设在饶良镇某村支部,以案释法,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


法院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放火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某放火行为因家庭琐事引发,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家中有一个智障儿子需要照顾,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放火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员额法官弋宁为参加旁听的村组干部和群众进行现场普法: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使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则构成犯罪。马某某虽然是放火烧自己的房屋,但直接威胁到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其行为足以构成犯罪。每个人在家庭生活中难免存在着不如意,作为一个成年人,为了出气而放火,置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冲动是魔鬼,千万不能因为一时激愤,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此次巡回审判,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当地群众亲历了一堂深刻的法治教育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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