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但没签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案情:73岁的郭某系邓州市某环卫公司雇佣的清洁工人。郭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3月30日,郭某在其工作区域打扫卫生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应视同工伤,判决撤销被告邓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限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职工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是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