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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镇平城事|周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

  • Sòrγy︶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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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4/12 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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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要旨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拒不书面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魏某与被告人周某因经济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镇平县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豫1324民初字第1362号“限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款人民币922323.5元”的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周某申请再审,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豫1324民再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驳回周某的再审请求。周某不服,遂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撤销(2018)豫1324民再8号民事判决,发还重审。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8月8日作出判决再次维持原(2015)豫1324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周某再次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

其间魏某于2016年申请强制执行,周某2019年11月25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6日因虚假报告财产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

因周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申请执行人魏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20日对周某决定逮捕,同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具有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在本案中,周某2019年11月25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6日因虚假报告财产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经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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