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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020军改最后一年,计划分配、自主择业、退休、复员政策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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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2/10 9: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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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转业复员工作又将展开,为便于符合退役条件的战友合理选择退役方式,本号对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以对比的方式呈现给大家。

我们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役安置历来非常重视,制定一系列政策规定,根据干部服役时间、职务等级和成绩贡献等情况不同,做出不同的安排和待遇保障,并赋予个人在一定政策范围内选择的机会和权利。


军级以上干部( 含专业技术3 级以上干部) 退役后继续由军队管理保障,作退休安置。师级(含专业技术4 级、局级,下同)以下干部退役后,一般回到地方安排,分退休、转业(从2001 年起实行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两种形式)、复员三种方式安置;2018 年开始,增加转改文职人员这一新的安置方式,退役后继续为军队服务(本文不做讨论)。

 

选择以何种方式安置、到何地安置, 对绝大多数即将退役的师级以下干部而言,都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必选题。选择不同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有着不同的条件要求,待遇保障也有差异,必须认真对待、慎重选择。

 

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干部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在确定退役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后想更改不成而滞留部队,有的经济上受到损失、甚至受到纪律处分,带着遗憾离开军营;有的到了地方以后对当初的选择后悔不已、抱憾终生。为了便于大家掌握有关政策规定,面对退役能够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选择,现对师级以下干部退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退役安置方式及条件比较

1.退休

军龄(含工作时间)满30年或年满50周岁,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过组织批准的;经医学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师(局)级干部、团(处)级干部、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根据《现役军官法》、民政部等5个部门政联〔2009〕4号整理

2.计划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转业安置计划:


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


②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


③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适应地方工作;


④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转业安置计划;


军改期间(2016—2020年),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根据《现役军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 中发〔2007〕8号, 中发〔2016〕13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其自主择业条件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确定。


军改期间,放宽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8个部门国转联〔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16〕13号文件整理

4.复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复员:


①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②已批准转业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3年以上的。


       ——根据民政部等7 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解放军原四总部政联〔2012〕7号、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政联〔2011〕1号、原总政治部干部部2011年2月15日通知整理

退役时一次性结算经费比较

1.退休

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3项。


①生活补助费,发给4个月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地区津贴,下同)。


②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原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原工资。


③家具费,师级干部800元,团级干部500元,营级以下每人400元。此外,伤病残退休干部还享有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残疾等级一至四级的15000元,五级、六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7500元。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原总后勤部〔1982〕后财字第258号,民政部和原总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20号,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1987〕政联字13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2项。


①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8至9年发给3个月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原工资,但最高不超过16个月原工资。


②安家补助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 个月原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原工资。


以上两项补助,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下文中涉及类此的计算,凡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按此处理)。


另外,转业被分配到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原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原工资。


       ——根据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1985〕政干字第488号、〔1989〕政干字第242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4 个部门〔1989〕政干字第321号、原总政治部干部部和总后勤部财务部财薪〔2010〕771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3项。


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含增发)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标准相同。


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


       ——根据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49号、〔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整理

4.复员

主要包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4项。


①复员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凡自愿复员、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原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年标准的1/2计发。


②安家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军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原工资;军龄在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对复员到县( 市) 以下地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原工资。


③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超过半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半年以内的按年标准的1/2计发。


④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视病情轻重发给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均分为五等,标准分别为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根据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1963年8月27日《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的规定》、〔1975〕政联字7号、〔1993〕政干字第76号文件整理


 
 
 
举例(按现工资标准,且不考虑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立功受奖等因素): 某正团职干部,1987年9月入伍,军龄满30年,现为正团职21档、上校7档,选择不同退役方式一次性结算经费如下图:


月退休生活费、退役金、工资比较

1.退休

按照规定享受退休生活费(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并定期增加。


退休时的退休费按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原工资发给。其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计发比例:军龄20年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计算公式为:


此外,如具备下列条件,可适当提高计发比例:


①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以及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一等功、特等功及相当奖励的分别提高5%、10%、1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计算。


②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提高5%、10%、15%。以上两种情况提高比例可合并计算,但提高后不得超过100%。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退休费按100% 计发。干部退休时享受护(教)龄津贴的,其护(教)龄津贴作为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当现役干部调整工资时,退休干部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以军队确定的各职级增资额为基数相应增加退休费,并按规定每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费。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 号,中央军委〔1985〕8号,原总后勤部〔1986〕后财字第714号,原总后勤部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l5号,中央军委〔1993〕13号以及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民政部等6个部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享受所在单位相应人员工资待遇:


①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相应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


(注:因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工资标准不尽相同,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月工资数额可参考安置地相关行业人员工资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按规定享受退役金,并定期增加。计算公式为:



月退役金按照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计发比例:军龄满20年的,计发比例为80%(注:军改期间,军龄满18年的为78%、19年的为79%),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此外,如具备下列条件,可适当提高计发比例:


①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同时按规定每年1月1日起,以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可视情发给差额补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4个部门国转联〔2009〕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16〕13号文件整理

4.复员

面向社会自主就业。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后享受相应养老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民政部等7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文件整理

安置去向条件比较

1.退休

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其中,有子女是现役军官、现役文职干部或高级士官且该子女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选择到该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退休,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师级可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可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青海、新疆地区工作,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可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配偶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户口(含现役军官和现役文职干部,下同),只身到该城市安置的。


②本人原籍或户籍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并从该市入伍的。


③配偶在天津市、上海市原有常住户口,从天津市、上海市迁出随军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的。


④子女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户口的,或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人且生活基础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的。


⑤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退休,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父母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户口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等5个部门民发〔2016〕123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①回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②配偶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满2年的,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③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


④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⑥在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5年的,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

 

军改期间,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的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和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或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或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7各部门国转联〔2014〕6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原总政治部干部部国转办联〔2007〕1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16〕13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享受计划分配①至⑥条安置去向政策。


此外,还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7各部门国转联〔2014〕6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原总政治部干部部国转办联〔2007〕1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16〕13号文件整理

4.复员

①一般回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一方复员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③复员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


       ——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9个部门国安〔1993〕2号、民政部等7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


住房保障方式比较

1.退休

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房源由军队协助退休干部本人落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由安置地***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同上。

4.复员

纳入安置地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根据民政部等7 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文件整理

住房补贴等待遇比较

1.退休

无。

2.计划分配

按照安置地***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整理

4.复员

无。


医疗等待遇保障比较

1.退休

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等7个部门民发〔2015〕210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享受接收单位与军队职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文件整理

4.复员

依法参加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根据民政部等7 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文件整理

服务管理比较

1.退休

由各地民政部门设置的服务管理机构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安置单位负责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由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收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整理

4.复员

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组织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务等,未就业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后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民政部等7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文件整理

就业创业政策比较

1.退休

不提倡经商办企业,愿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按规定从事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


       ——根据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联字第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2〕5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由党委、***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目前,各地普遍采取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转业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经商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自主择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视情提供低息贷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转小组等13部门〔2001〕国转联8号文件整理

4.复员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可以比照安置地***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


       ——根据民政部等7 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文件整理

注: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为准;若有遗漏,请咨询所在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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