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置意见

  • 骏辰
楼主回复
  • 阅读:2080
  • 回复:0
  • 发表于:2019/9/29 11:08:26
  • 来自:河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旗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p]近日,南阳市人民***网站发布一份文件,名为《南阳市人民***关于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置意见》。[/p][p]个人认为这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文件,极有可能对未来N年的南阳楼市及南阳城建的整体格局产生深远影响。[/p][p]全文转发如下,不做任何解读。[/p][p]宛城区、卧龙区人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有关部门:[/p][p]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遗留项目的实施,妥善化解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及依法诚信经营参改企业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六统一”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并经市***第12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就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遗留项目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p][p]一、工作原则[/p][p]以规范和促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为目标,遵循***主导、区级负责、规划引领、净地出让、安置优先的原则,依法、健康、有序实施改造,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整体改造工作。[/p][p]二、适用范围[/p][p]中心城区经市***批准且已实施(已进行征迁或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遗留项目,适用本意见。[/p][p]三、政策调控[/p][p](一)项目管理[/p][p]1.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改造方案的编制,按照征迁安置面积与补偿开发面积不大于1:3的比例控制,征迁安置面积由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符合安置条件采取货币补偿的征迁面积(含非个人房屋),计入安置总面积,相应货币补偿金额不作为改造成本核算。[/p][p]2.项目改造方案由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编制范围为项目区内已实施征迁及建设区域。[/p][p]市城中村(旧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对项目改造方案编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项目改造方案由区***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报市城改办转相关部门备案。[/p][p]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确定的项目改造方案,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p]
[p]3.项目安置面积与补偿开发面积不大于1:3的,由项目区自求平衡,不再另行配地;已满足安置面积与补偿开发面积1:3的剩余土地,由市***统一储备。[/p][p]4.已建成项目,区***(管委会)按照安置面积与补偿开发面积不大于1:3的比例,核算项目地上部分建设规模,大于1:3部分建筑,按照25%的比例,由项目单位向区***(管委会)无偿移交符合交房条件的成品房屋(移交商业、商务部分的建筑按2倍住宅面积计算);[/p][p]无法移交的,按照项目开工当期住宅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向区***(管委会)缴纳相应资金,市、区4:6分成。[/p][p]住宅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由区***(管委会)函告市房管中心,市房管中心按照项目开工当期已销售并网签的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项目已销售未网签的,参照同类区域同期开工销售并网签项目的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确定;也可由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p][p]5.项目全部或部分区域已征迁未建设的,区***(管委会)对项目区域或已征迁相对集中区域,按照不大于1:3的比例核定安置与开发面积,拟定改造范围,编制改造方案。[/p][p]6.按照确定的项目改造方案,确需分宗供地的,可以分宗供地(不适合分宗供地项目除外)。[/p][p]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管委会)协调原参改企业退出,并函告相关部门。[/p][p](1)原参改企业自愿放弃改造并经区***(管委会)同意的;[/p][p](2)项目不适合分宗供地且参改企业无能力继续实施的;[/p][p](3)项目分宗供地后参改企业仍无能力继续实施的;[/p][p](4)区***(管委会)认为原参改企业不适合继续实施改造等其他情形。[/p][p]8.项目改造用地出让时,区***(管委会)应当完成规划区域内征迁(含代征公共设施用地);安开比大于1:3的项目,区***(管委会)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土地时,应出具已落实移交房屋或足额交纳相应资金的证明。[/p][p]9. 项目区内新增建设用地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项目改造用地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应上解部分等费用外,市级不参与分成,用于项目区域补偿安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p][p](二)安置房建设与管理[/p][p]1.安置房建设用地应先行征迁,先行出让,安置房应当集中规划,先行建设,先行竣工。[/p]
[p]2.配套开发用地供应与安置用地开工率、安置房交付率及网签率相结合。[/p][p](1)安置房开工与回迁方面[/p][p]①安置房开工率达到50%后,方可开始供应配套开发用地,供应率不高于配套开发用地面积的40%;[/p][p]②安置房开工率达到100%后,配套开发用地面积最高供应到60%;[/p][p]③安置房交付率达到50%后,配套开发用地面积最高供应到80%;[/p][p]④安置房全部交付时,配套开发用地面积最高可供应至90%,剩余10%未供应开发用地原则上应形成单宗地;[/p][p]⑤对于改造区域总实用地面积较小(低于50亩)不适合分宗供地的,安置房建设资金应足额交纳至区***(管委会)指定账户后,配套开发用地可与安置用地一并供应。[/p][p]安置房建设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已开工”:[/p][p]需挖深基坑的项目,按照工程设计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按照工程设计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按照工程设计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以上。[/p][p](2)网签方面[/p][p]在安置房网签基本完成后,方可供应项目最后一宗配套开发用地;也可由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对安置房网签办证所需的税、费进行测算,参改企业在区***(管委会)指定账户预存不低于安置房网签办证税、费总额1.5倍的费用后,方可供应最后一宗配套开发用地。[/p][p]四、其他事项[/p][p](一)对未经市***批准,区***(管委会)已组织征迁且纳入2014年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项目,经区***(管委会)核实认定,并报经市***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p][p](二)鉴于由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总价款的80%)用于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资金运转造成较多遗留问题,宛政纪〔2015〕42号和宛政纪〔2016〕40号会议纪要精神于2019年10月15日后不再执行。[/p][p](三)原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已批准且已实施的旧区改造遗留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p][p](四)本意见由市城改办解释。本意见执行中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城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和辖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同意后执行。[/p]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