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
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三庄第二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摩卡金香蕉牛奶布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伍角(1.5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日东)食药监食罚〔2018〕69号
当事人: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三庄第二超市
地址(住址):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三黄路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8C4G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顺昌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经调查,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三庄第二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摩卡金香蕉牛奶布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三庄第二超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顺昌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单(金额帐)、销售明细;****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清单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召回公告》及张贴照片。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1、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2、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和(八)项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量,给予你超市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伍角(1.5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日照银行兴海路支行(日照市兴海路67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港区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