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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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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68项)

 

附件1:

社旗县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许可

共4项

1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2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3

 

农作物种子(部分)生产审批

4

 

农作物种子(部分)经营审批

行政处罚

共30项

1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2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3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4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 《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6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8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9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0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1

 

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2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13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14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5

 

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符合国家或是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16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17

 

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南阳市农业局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8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命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2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21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

2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24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处罚

25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26

 

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27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28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29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30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4项

1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2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3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4

 

封存或者扣押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征收

共1项

1

 

植物检疫费征收

行政给付

共0项

1

 

 

2

 

 

行政检查

共11项

1

 

植物检疫检查

2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3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4

 

农作物种子市场执法检查

5

 

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查

6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7

 

农作物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过程中全部环节的监督检查

8

 

对种子生产及种子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9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10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11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行政确认

共0项

1

 

 

……

 

 

其他职权

共18项

1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检测

2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3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5

 

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

6

 

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安全管理

8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9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10

 

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种子生产审核

11

 

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种子经营审核

12

 

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审核

13

 

规模化沼气工程行业审查

14

 

植物检疫备案

15

 

农产品市场准入

16

 

一筹两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17

 

蚕种生产审核

18

 

蚕种经营审核

 

合  计

共68项

 

 

 

 

 

 

 

 

 

 

 

 

 

 

 

 

 

 

 

 

 


附件2:

社旗县农业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

情况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下级初 审

(审核)

前置

条件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1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1)

省间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单》一次一批

7

3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52号

 

(2)

省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省内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单》一次一批

7

3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2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企业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长期)

20日(检疫时限不计入)

7日(检疫时限不计入)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3

农作物种子生产审批

 

农作物(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企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站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3年

20个工作日(若进行实地考察,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若进行实地考察,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农作物种

子经营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3年

20个工作日(若进行实地考察,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若进行实地考察,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2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4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6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8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0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站、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河南省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六)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2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13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15

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符合国家或是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用作肥料或者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站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17

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社旗县农业局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河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应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2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农药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6年)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1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6年)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24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的,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科技教育科、社旗县种子管理站、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科技教育科、社旗县种子管理站、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科技教育科、社旗县种子管理站、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29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0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应按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和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一年生植物试种期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试种期满,经省植物检疫机构认可,方可分散种植。

 

2

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

封存或者扣押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植物检疫费征收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各项植物检疫收费,由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2

--------

 

 

 

 

3

 

 

 

 

 

4

 

 

 

 

 

5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

 

 

 

2

 

 

 

 

3

 

 

 

 

4

 

 

 

 

5

 

 

 

 

6

 

 

 

 

7

 

 

 

 

8

 

 

 

 

……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植物检疫检查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帐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条第二款:“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十四条:“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

 

2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3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9章农民权益保护和第11章执法监督: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4

农作物种子市场执法检查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3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55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河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3条第1项: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5

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查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55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6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43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河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18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7

农作物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过程中全部环节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55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

对种子生产及种子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9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科技教育科、社旗县种子管理站、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39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0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政策法规科、社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0号)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11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政策法规科、南阳市土壤肥料 站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9

 

 

 

 

……

 

 

 

 


表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检测

农业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与服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从2009年起,主要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四:“(三)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农业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鼓励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社政[2013]16号)要求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从今年起县里每年表彰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力争把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2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农业股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第四条:“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7号)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5

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6

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           管 理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事代理业务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审计力度,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代理机构和村集体进行专项审计和交叉审计。”《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第十三条:“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监督作用。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安全管理

科技教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一条:“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8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建立繁育基地应符合检疫要求,并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

 

9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农业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申报由农业产业化集群内起主要支撑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省辖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第十四条:“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旗县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5]48 号):第十一条“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工作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名单。”

 

10

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种子生产审核

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1

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种子经营审核

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2

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审 核

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社旗县种子管理 站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13

规模化沼气工程行业审查

社旗县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4月1日农业部发布)第十七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豫发改农经[2015]468号中三(一)工作程序第2条:对于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前应由同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工程设计、资金筹措及各项必备要件进行审查,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14

植物检疫

备 案

社旗县植保植检站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15

农产品市场

准 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旗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72号)第二条第二款: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对全市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统一收集汇总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预警,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第五款: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量贩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农贸市场、超市、量贩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有争议检测结果进行复检和仲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16

一筹两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 〔2010〕36号)印发的《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资金和劳务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对一筹两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批准,下放至省辖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17

蚕种生产

审 核

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8

蚕种经营

审 核

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涉及部门

交叉分散情况

具体描述

理顺职权意见

主要理由

1

 

 

 

 

 

 

2

 

 

 

 

 

 

3

 

 

 

 

 

 

4

 

 

 

 

 

 

5

 

 

 

 

 

 

6

 

 

 

 

 

 

……

 

 

 

 

 

 

说明:1.“职权名称”指有关交叉分散职权的统称。如医疗保险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等。

2.“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职权交叉分散的情况,但不包括已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职权。

3.“涉及部门”指同一职权涉及到的所有实施机关。

4.“理顺职责意见”指本部门解决职权交叉分散的意见,要具体提出交叉分散的职权是由一个部门管理还是多个部门管理。一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由哪个部门管理;多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机制。


提请国家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表

 

序号

实施部委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主要理由

备注

1

 

 

 

 

 

 

 

2

 

 

 

 

 

 

 

3

 

 

 

 

 

 

 

4

 

 

 

 

 

 

 

5

 

 

 

 

 

 

 

……

 

 

 

 

 

 

 

说明:1.“实施部委”指目前国家实施该项职权的部委名称。

2.“职权类别”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

3.“调整意见”包括取消、下放、转移、整合等。其中转移要说明承接的社会组织;下放要说明具体的下放层级;整合要说明与什么职权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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