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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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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03项)

附件一: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职权目录表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许可

共0   项

1

 

 

2

 

 

……

 

 

行政处罚

共 42  项

1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行为的处罚

2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行为的处罚

3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行为的处罚

4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5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处罚

6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行为的处罚

7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行为的处罚

8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9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处罚

10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行为的处罚

11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2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13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处罚

14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15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处罚

16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行为的处罚

17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的处罚

18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行为的处罚

19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20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处罚

21

 

对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行为的处罚

22

 

对纳税人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行为

23

 

对伪造印花税票行为的处罚

24

 

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行为的处罚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25

 

对纳税人违反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规定,或者违反纳税凭证保存期限规定行为的处罚

26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的处罚

27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行为的处罚

28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对有关单位拒绝行为的处罚

29

 

对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

30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行为的处罚

31

 

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

32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行为的处罚

33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行为的处罚

34

 

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35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行为的处罚

36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37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行为的处罚

38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行为的处罚

39

 

对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行为的处罚

40

 

对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规定承办相关业务,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行为的处罚

41

 

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42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  5 项

1

 

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

 

对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逾期未履行情形加处罚款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征收

共 23  项

1

 

营业税的征收

2

 

资源税的征收

3

 

房产税的征收

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5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6

 

车船税的征收

7

 

印花税的征收

8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9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0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11

 

契税的征收

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13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14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15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1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17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18

 

工会经费的征收

19

 

滞纳金的征收

20

 

税款核定

2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22

 

税款的追征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23

 

特别纳税调整

行政给付

共0 项

1

 

 

2

 

 

……

 

 

行政检查

共 9 项

1

 

对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检查权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6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权力

7

 

  发票管理中检查的权力

8

 

稽查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的权力

9

 

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的权力

行政确认

共  10 项

1

 

对设立税务登记的确认

2

 

对变更税务登记的确认

3

 

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的确认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4

 

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复业的确认

5

 

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延期的确认

6

 

减免税的备案

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8

 

非正常户认定

9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10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其他职权

共14项

1

 

税务登记的注销

2

 

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3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奖励

4

 

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收缴、停售发票

5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

7

 

税收代位权

8

 

税收撤销权

9

 

税收优先权

10

 

欠税公告的权利

11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权利

12

 

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权利

13

 

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网络发票的权利

14

 

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的权利

……

 

 

 

合计

共103 项

 

 


附件2: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前置

条件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1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1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3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8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10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9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1

对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4〕15号)第一条“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22

对纳税人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行为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4〕15号)第二条“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23

对伪造印花税票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4〕15号)第三条“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24

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4〕15号)第四条“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25

对纳税人违反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规定,或者违反纳税凭证保存期限规定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4〕15号)第五条“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26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7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对有关单位拒绝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30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1

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2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3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34

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6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7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9

对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40

对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规定承办相关业务,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41

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2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1

税收保全措施(一)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9号)全文

2

税收保全措施(二)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9号)全文

3

税收强制执行(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9号)全文

4

税收强制执行(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9号)全文

5

税收强制执行(三)对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逾期未履行情形加处罚款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9号)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权责标准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1

营业税的征收

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高尔夫球10%,其他娱乐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部分现代服务业5%(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除外)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7号):为支持我省第三产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为:高尔夫球适用7%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附件1第八条第一款: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

资源税的征收

原油、天然气5%。煤炭:焦煤8元/吨,其他煤炭4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玉石、硅藻土、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焦宝石、萤石;磷矿石15元/吨;膨润土 、沸石、珍珠岩10元/吨;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元/克拉;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6元/吨;磷铁矿4元/吨;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3元/吨,滑石、硼矿20元/吨;菱镁矿15元/吨,天然碱、石膏、硅线石2元/吨。我省开征得非金属矿原矿:砖瓦粘土0.5元/吨;建筑用沙:细沙1元/吨,中沙、粗砂2元/吨;建筑用料1元/吨;红柱石、天然碱2元/吨;矿泉水2元/吨;石灰石:售价30元以下的1元/吨,售价30元以上的2元/吨;芒硝1元/吨;橄榄岩1.5元/吨;蓝晶石、硅石、珍珠岩、玄武石、钾长石、凝灰岩、钒土、页岩3元/吨;霞石正长岩3元/吨;碳质白云母片岩3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入选露天矿8.3元/吨,入选地下矿5.5元/吨,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等至六等14元-16元/吨,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等至六等10元-11.5元/吨,入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等至四等21元-23元/吨,入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等至四等20元-21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石一等至五等5-7元/吨,我省比照三等6元/吨执行;铅锌矿石一等至五等10元-20元/吨;铝土矿三等20元/吨;钼矿石12元/吨;锑矿石一等至五等0.6-1元/吨;钨矿石三等至五等7元-9元/吨;黄金矿:岩金矿石一等至七等3元-10元/吨,砂金矿一等至五等1.2元-2元/50立方米挖出量,)。盐:井矿盐、湖盐12元/吨;液体盐3元/吨。锰矿6元/吨。 磷铁矿4元/吨。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2]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铝土矿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豫财办税[2005]1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橄榄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豫地税发[2002]第2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第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第10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第11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碳质白云母片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3号) 
 

3

房产税的征收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课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第五条: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上款所列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6

车船税的征收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单位:每辆):1.0升(含)以下的1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2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72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5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元;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客车中型(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每辆480元,客车大型(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600元;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每吨84元;三轮汽车,整备质量每吨 60元;低速载货汽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42元。其他车辆(不包括拖拉机):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 84元;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84元。摩托车每辆 40元。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200吨(含)以下的,净吨位每吨3元;200吨以上至2000吨(含)的,净吨位每吨4元; 2000吨以上至10000吨(含)的,净吨位每吨5元;10000吨净吨位每吨6元。 游艇: 10米(含)以下的,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10米以上至18米(含)的,艇身长度每米 900元;18米以上至30米(含)的,艇身长度每米1300元;30米以上的,艇身长度每米 2000元;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所附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7

印花税的征收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榄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8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以各单位应纳税所得为计征依据,法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0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一)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令第124号)第五条: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一)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第九条第一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条: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

契税的征收

契税税率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008年3月3日 )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2010年 5月 4日 )第四条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缴纳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财法字42号):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

13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14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第四条第一款: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15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以应纳娱乐业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条第三款: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第十四条: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照规定缴纳并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可以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残联【2009】238号)

17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在煤炭(含焦炭)销售价格外从量计征。煤炭开采、洗选煤、炼焦企业按实际销售原煤、洗选煤、焦炭的数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在煤炭销售价格外从量计征。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企业按销售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品种分类确定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1〕1545号):二、价格调节基金在煤炭(含焦炭,下同)销售价格外从量计征。煤炭开采、洗选煤、炼焦企业按实际销售原煤、洗选煤、焦炭的数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三、价格调节基金由基金缴纳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基金缴纳人在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税费时,同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时,缴款名称统一为“省价格调节基金”。基金缴纳人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时按销售品种分别填写,缴款计算公式为:
缴款金额=原煤(或洗选煤、焦炭)征收标准×原煤(或洗选煤、焦炭)销售量。

18

工会经费的征收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豫工文〔2007〕48号):一、代收范围。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二、代收比例。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19

滞纳金的征收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

税款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1

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2

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3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1

对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检查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权力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7

  发票管理中检查的权力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8

稽查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的权力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9

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的权力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1

对设立税务登记的确认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令)全文

2

对变更税务登记的确认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令)

3

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的确认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第7号令)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

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复业的确认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

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延期的确认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6

减免税的备案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公告[2012]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1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行政许可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公告〔2014〕8号)等

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令)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7项:“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冠名发票印制流程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11号)全文

8

非正常户认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令第7号)第四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9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0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1

税务登记的注销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全文。

2

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奖励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条;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

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收缴、停售发票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6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

税收代位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8

税收撤销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9

税收优先权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欠税公告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45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1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2

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13

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网络发票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14

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的权利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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