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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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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共7项)

附件1:

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许可

共0项

行政处罚

共0项

行政强制

共0项

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0项

行政检查

共1项

1

 

重大项目稽察

行政确认

共0项

其他职权

共6项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3

 

全县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

4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6

 

权限内招投标方案核准

 

合计

共7项

 


附件2:

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前置

条件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  施  依  据

备注

重大项目稽察

重点项目稽察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第二条“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四)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六)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综合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农经科、交通能源科、经贸科、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本)》第五条第一款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2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科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

 

2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科

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生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3

全县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

交通能源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除燃煤、燃气、农村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以外的其他热电项目核准;(2)除集中并网风电站以外的其他风电站项目核准;(3)除国家、省、市高速公路路网和普通国、省道路网公路项目以外其他公路核准;(4)独立公路桥梁项目核准。

交通能源科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 〔2015〕9号):《目录》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的项目,凡是在县级政府管辖境内的,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1)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2)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3)节能登记表备案。

交通能源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6

权限内招投标方案核准

招投标办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按照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

第九条: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三)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五)按照规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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