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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气象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3项)
附件1:
社旗县气象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2项 |
1 |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2 |
|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
二 | 行政处罚 | 共0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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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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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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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0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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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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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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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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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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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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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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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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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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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检查 | 共0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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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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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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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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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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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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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其他职权 | 共1项 |
1 |
|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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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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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共3 项 |
附件2:
社旗县气象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无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雷电灾害调查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 | 社旗县气象局 | 南阳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 20 | 1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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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凡涉及气候条件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或者提供。 |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 | 社旗县气象局 | 南阳市气象局 | 《气象资料使用许可》 | 10 | 8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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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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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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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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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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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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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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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 社旗县气象局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充气升空物进行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认技术资格。 从事充气升空物进行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认技术资格。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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