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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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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广告经营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发布,国发〔1987〕94号)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年12月12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8号)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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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处罚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638号修订)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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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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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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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保证金制度的处罚

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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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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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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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

1、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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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表示和宣传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33号)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4、《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继续使用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 
(三)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得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产地; 
(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 
(七)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等。
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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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处罚

1、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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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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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未经批准发布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发布,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三条: 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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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直销企业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处罚

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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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1、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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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发布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处罚

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发布,国发〔1987〕94号)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年12月12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8号)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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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隐匿、动用、调换、转移、变卖、损毁、销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查处商品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的数量,暂停销售;责令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267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268

 

非法买卖、装帧、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处罚

1、  《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社旗县工商局

269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社旗县工商局

270

 

发布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271

 

广告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处罚

1、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272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者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处罚

1、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八条: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273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社旗县工商局

274

 

旅行社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旅行社经营范围的处罚

1、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社旗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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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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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在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烟草广告中没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处罚

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发布,国发〔1987〕94号)第十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年12月12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3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十条: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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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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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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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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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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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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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1、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八条: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物品;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物品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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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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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使用未注册商标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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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的处罚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发布, 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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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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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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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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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处罚

1、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5号)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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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四)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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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房地产广告中项目位置表述不准确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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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使用未注册商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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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处罚

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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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大众传播媒体发布有碍公平竞争宣传报道的处罚

1、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二条:大众传播媒体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公开纠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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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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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处罚

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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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1、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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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损害我国民族尊严广告的处罚

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发布,国发〔1987〕94号)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年12月12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299

 

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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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处罚

1、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50号,2001年334号已经废止)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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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或者明示价格有效期限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302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发布,主席令12号)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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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给予消费者必要准备时间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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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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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306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55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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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非法印制烟草商标标识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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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违法的格式合同的处罚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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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不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1、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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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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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被吊销或收缴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处罚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7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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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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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1、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发布,河南省政府令第84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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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广告语言文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1、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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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九条: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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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或者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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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此条略去,职权不在县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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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经营者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2、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实施,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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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军服承制企业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1、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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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1、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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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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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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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农药广告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发布,主席令第34号)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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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医疗广告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处罚

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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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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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1、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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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3、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9号)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社旗县工商局

328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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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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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55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二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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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处罚

1、《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发布,国发〔1987〕94号)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年12月12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3、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社旗县工商局

332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旗县工商局

333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社旗县工商局

334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行为的处罚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社旗县工商局

335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社旗县工商局

336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未表明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337

 

拍卖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

第十一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社旗县工商局

338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三)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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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处罚

1、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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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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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拒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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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医疗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处罚

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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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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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商业诋毁的处罚

1、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已造成较轻影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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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超出核准特殊标志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1、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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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处罚

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发布,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年12月12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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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11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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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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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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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公发布,工商总局第60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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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非法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1、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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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1、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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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处罚

1、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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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未退还所收费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九条: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九)洗染业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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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的处罚

1、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 第十四条: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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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未按约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且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发布,主席令第40号)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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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医疗器械广告按照标准必须标明的内容字体和颜色不能清晰可见、易于辨认,或者必须标明的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1、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十六条:按照本标准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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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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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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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使用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51号)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2、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361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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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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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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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未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未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价格、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和存在的风险;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一定服务效果的,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三十条: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价格、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和存在的风险;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一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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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40号)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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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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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电视台、广播电台在限定时间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药品广告的处罚

1、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发布,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九条: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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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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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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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使用未注册商标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经授权的除外)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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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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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3、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

第八条:(五)伪造或冒用他人名称、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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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举办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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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布,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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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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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立即停止销售或服务的,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五)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立即停止销售或服务的,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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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外资企业违反缴付资金义务,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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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汽车经营者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一条: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十一)汽车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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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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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处罚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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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9号)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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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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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有严重违法的处罚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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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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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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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效果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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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70号,2006年修改)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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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军服承制企业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1、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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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

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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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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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使用未注册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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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医疗器械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或者医疗器械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或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的处罚

1、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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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社旗县工商局

394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395

 

发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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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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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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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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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1、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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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和备案的处罚

1、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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