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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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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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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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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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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工业产品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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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容积率、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容积率、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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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企业名称的处罚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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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的处罚

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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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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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的内容,或者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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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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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未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1、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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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1、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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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的处罚

1、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0号)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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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有鼓励、怂恿吸烟的处罚

1、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3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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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76号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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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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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处罚

1、  《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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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并保存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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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和底页不是广告版面的处罚

1、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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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收取材料费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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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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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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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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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按规定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1、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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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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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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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

1、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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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按照规定标准必须标明的内容,字体和颜色不能清晰可见、易于辨认,或者必须标明的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1、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发布,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七条: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按照本标准第七条规定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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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处罚

1、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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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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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拒绝或者阻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查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布,工商总局第60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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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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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农资经营者不履行规定产品质量义务的处罚

1、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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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军服承制企业非法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处罚

1、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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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骗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1、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工商总局令第90号)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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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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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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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优质名酒未经批准做广告的处罚

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发布,国发〔1987〕94号)第十条第二款: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年12月12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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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烟草广告有吸烟形象的处罚

1、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3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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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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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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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业务的处罚

1、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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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日常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1、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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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发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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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1、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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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修理业经营者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十七)修理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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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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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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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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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9号)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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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被吊销许可证电影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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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烟草广告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处罚

1、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3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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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拍卖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十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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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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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规定最低使用限额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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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发布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177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55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7、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工商总局令第90号)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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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未在广告中注明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179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收取费用时未出具项目收费清单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四)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社旗县工商局

180

 

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品而未经注册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旗县工商局

181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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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1、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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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利用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二)利用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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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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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法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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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要求存档备查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的处罚

1、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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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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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十条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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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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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主席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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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收取暂停手续费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但占用资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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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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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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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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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被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处罚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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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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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发布,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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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拍卖企业未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处罚

1、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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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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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目录或索引未表明商品(商标)或广告主名称的,或所对应的广告内容不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1、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四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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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处罚

1、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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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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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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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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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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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汽车,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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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发布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五)权属有争议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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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经营种子过程中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4年8月28修订发布,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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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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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取得或者使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1、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发布,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二)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

(四)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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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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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被注销出入境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拒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的处罚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布,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注销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缴销《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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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中介服务经营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八条:人才、劳务、婚姻、留学、房屋等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十六)中介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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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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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计量增加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费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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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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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处罚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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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或者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未载明该机构名称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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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放证书的认可机构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十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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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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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和存档的处罚

1、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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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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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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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电视台、广播电台在限定时间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1、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发布,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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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处罚

1、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发布,河南省政府令第84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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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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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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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没有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处罚

1、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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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修订发布,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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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的,或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处罚

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发布,国发〔1987〕94号)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年12月12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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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以及掺杂等行为的处罚

1、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修订发布,国务院令第470号)第十一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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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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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被吊销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主席令第46号)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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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未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七)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应当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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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食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销售,不履行相关通知、报告义务的处罚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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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出库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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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被吊销许可证文物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645号令修订)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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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等,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用设立关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本条所禁止的范围: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的购销渠道、购销方式进行限制的; 

(二)为防止病虫害传播,临时限制特定商品在地区间流通的; 

(三)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而限制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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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未在广告中注明的处罚

1、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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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的处罚

1、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号发布,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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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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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处罚

1、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2、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78号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改)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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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经营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不标明位置和范围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四)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不标明位置和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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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名称、地址的处罚

1、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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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2、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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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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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使用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用语的处罚

1、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发布,工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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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发布,河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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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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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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