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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统计局
行政职权目录(共9项)
附件1:
社旗县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1 项 |
1 | 行政许可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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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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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5 项 |
1 |
| 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编造、篡改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 |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者隐匿、篡改、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3 |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4 |
| 统计人员骗取统计资格证书,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5 |
|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物质利益或职务晋升的处罚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1 |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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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 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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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给付 | 共 0 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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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检查 | 共 0 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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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确认 | 共 0 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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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其他职权 | 共 2 项 |
1 |
| 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
2 |
| 奖励统计人员或者集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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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共9项 |
附件2:
社旗县统计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 前置 条件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机关 | 统计执法队 | 无 | 文件批复,2年 | 无 | 30 | 无 | 无 | 不 | 无 | 实际属于非行政许可项目 |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编造、篡改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统计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5 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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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编造、篡改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统计执法队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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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者隐匿、篡改、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统计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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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调查对象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统计执法队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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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人员骗取统计资格证书,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统计执法队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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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物质利益或职务晋升的处罚 | 统计执法队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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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统计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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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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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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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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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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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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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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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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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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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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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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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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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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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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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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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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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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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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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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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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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 综合核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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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奖励统计人员或者集体 | 办公室,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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